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琪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25 15:33)    点击:186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是行政法规处理医疗事故的条件,而不是认定医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我们不能把《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责任构成要件照搬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应当按民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审查和认定民事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过错。只要医疗损害事实符合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琪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琪律师,杨琪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琪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68284633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琪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兰州律师 | 兰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琪律师主页,您是第25841位访客